首页 » 行业资讯 » 国内新闻

私拉电线,拘留10天!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
发布日期:2018-04-27  来源:电网头条
分享到:
  

“拉电线本来是想……唉……”424日,刚从拘留所出来的杨某、陈某二人后悔不已。

事情要从49日说起。当晚8点多,洋中镇康林村一片毛竹林发生了火灾。接到村干部詹宗高打来的求救电话,福建三明尤溪县供电公司洋中供电所员工张海洋、蔡建升、蔡叶萌等立即赶到现场,断开该线路段隔离开关后,与消防人员、村民一起扑火。半小时后,大火被扑灭。经鉴定,过火有林地面积约1.5亩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元。

 

在火灾现场,张海洋发现从村民陈某家中牵出来的一条电线已被烧得乌黑。经调查,正是这条从家中牵出的电线短路产生的火花导致了山火。

原来,陈某在自家后山种了一片竹林,竹笋刚长出来,就被野猪吃了,一直这样,他很发愁。邻居杨某给他出了个主意:拉一条电线电野猪。电到的野猪还可以卖了赚钱。他俩一拍即合,合伙购买了裸线、绝缘线等工具,从陈某家中穿过毛竹林拉了一条电线。

谁知,49日晚,刚接通电源不久,电线短路产生火花,引发了山火。413日,杨某、陈某二人被尤溪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。

私设电网捕猎属于非法捕猎,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,极易引发山火,误伤人、畜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。私设电网引发山火、致人伤残,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七条第(一)项规定:未经批准,安装、使用电网的,或者安装、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(二)项规定:过失引起火灾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 
分享到:
 
[ 行业资讯搜索 ]  [ ]  [ 告诉好友 ]  [ 打印本文 ]  [ 关闭窗口 ]

 

 
+全部行业专题 
+全部大咖专场 
线缆世界杂志 
线缆商情杂志 
免费找货 厂家直供 品质保障 品质规格齐全 消费保障 极速配送
-
 
网站首页 | 欢迎订阅 | 关于我们 | 联系我们 | 使用协议 | 版权隐私 | 网站地图 | 排名推广 | 广告服务 | 积分换礼 | 网站留言
保存本站桌面快捷方式 ↓